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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证据指引

目录
A、普法精要

一、 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依法治(公)司
二、 依法签订合同的重要性
三、 中国特色的法治环境决定了非诉讼的法律业务随处可见。
四、 分清产权,有激励机制才有动力,公私财产均不可侵犯,才能长盛不衰
五、依法治国,依法治司,严格监督约束机制是长盛之策
六、中国加入WTO使广大公司企业更加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七、我们生活的时代,二十一世纪将是全球一体化
八、中国法律的特殊性
九、常识错误将会带来很大的错误
十、法治与法制不同,我们很多常识性的提供值得注意。
十一、“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否就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十二、中国古代有没有法治思想?
十三、依法办事就对吗?
十四、转业军人是应该分进医院还是法院
十五、法律正义与程序公正
十六、法治的必然性与依法签订合同的重要性

B、法律顾问常识

一、请得起员工就请得起法律顾问
二、让法律为企业服务是企业长盛不衰之策
三、转型时期企业更需法律顾问保驾护航
四、法律顾问服务理念
五、法律顾问优质服务内容
C、实用企业维权法律事务之一

——合同签定与债权债务
D、实用企业维权法律事务之二

——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
E、证据指南

一、房产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1、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2、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3、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4、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三、商事案件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1、买卖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3、承揽合同纠纷
4、运输合同纠纷
5、仓储合同纠纷
6、借款合同纠纷
7、承包合同纠纷
8、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9、票据收益纠纷

四、知识产权案件举证目录
1、权利凭证
2、侵权证据

五、民事案件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1、婚姻纠纷案件
2、继承遗产纠纷案件
3、抚育费案件
4、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
5、赡养纠纷案件
6、债务纠纷案件
7、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9、因饲养动物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0、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11、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12、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3、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
14、因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

六、继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出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公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三、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示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示金额的计算清单。

七、行政、国家赔偿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八、执行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九、申诉、再审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十、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十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十二、申请仲裁需办理的手续
F 十三、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聘请合同

十四、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
十五、授权委托书(之一)
十六、授权委托书(之二)
十七、授权委托书(之三)

A、普法精要

一、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依法治(公)司
最该普法的首先是领导者,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次是公司中层干部,最后是员工。对一个公司而言,如果董事长、总经理不懂法,他这个法定代表人就会自己违法了还不知道,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中出现了法律问题和法律漏洞而自己还蒙在鼓里,等到打官司时已经很难弥补了。领导普法了,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价值,他就可以安排全员普法,达到依法治司的目的。

二、依法签订合同的重要性
商品经济决定了法治的必然性,不取决于你人为的自愿,在商品经济下,使任何人无法掩饰人性恶的一面,只要人类一进入市场,人类的天性就会暴露,只要是商人,做买卖的人,第一是追求利润,主观为自己,对人肯定是不完全信任的,否则要合同干什么?人的本性中都有自私的一面、自利的一面,有阴的、恶的一面。法律对合同的规定,是对人性中另一方面的根本否定。民间俗语如:亲兄弟明算帐,生意归生意,朋友归朋友,不建立在人与人的信任上,而是建立在法律上,商品经济是很残酷的。
合同是面对每个人的先天缺陷,但你不能过分,不能超过法律,在法治社会里,合同内容不违法就是合法的。
由于中国法制不健全,不完善,许多人不懂法律,不知道依法签订合同的重要性,以致被他人利用法律的漏洞设计了陷阱,使一些法盲老板掉进了他们的陷阱中吃了大亏,甚至落得破产的境地,追悔莫及。
什么都可以信,就是人不能全信,人有恶的一面,所以要监督,以恶制恶,人是不完全可靠的,故要签合同。因此,聘请法律顾问,寻找律师帮助,依法签订合同是每一个法定代表人急需做到的事,就签订经济合同专题对公司干部员工进行普法教育很有必要。

三、中国特色的法治环境决定了非诉讼的法律业务随处可见。

中国是文明古国,礼仪之邦,“礼”不是法律以外的规则,而是法律以内的规则,礼是法律的组成部分,礼就是法。
以礼为代表的法律方法,是中国人法律观念上的独特之处,它决不意味着中国人法律意识的淡漠,如中国法律特色中的调解,和为贵,避讼,厌论,官司私了,撤诉,它不是非法律,而就是法律,讲礼(理)当然是讲法,是中国对法律有自己的传统理解。
不过现在应以现代法律观念的普及作为普法内容,加强律师业务应加强非诉讼事务的的挖掘、办理,这是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分清产权,有激励机制才有动力,公私财产均不可侵犯,才能长盛不衰
罗马法中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产权是民事产权问题,产权中直接涉及到私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我国体改二十年,产权没有搞清楚,产权不清,使国家利益受损,谁负责任?谁来承担赢亏利损的责任?责、权、利必须公私分明,使私人有利可图,才有对事业的责任心和干事业的主观动力。
一个公司要发展壮大就必须将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分清,并有机结合起来,避免只有公司利益而无个人利益的情况出现,否则无人去管。公私利益兼容,责、权、利分清,公私财产均不可侵犯,才能有序发展,长盛不衰。

五、依法治国,依法治司,严格监督约束机制是长盛之策
一个人的能力、知识、精力都是有限的,一人之治不如法治,个人的才智不可能象法律那样完备、全面、具体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自然无穷大,无穷尽,人与自然相比是渺小的,利用自然是可行的,战胜自然是根本不可能的。人无完人,其本性中有自私、自利的一面,有阴的,恶的一面,不能将所有权力交给一个人而无监督和制约。通过监督和约束机制,分掉他一部分权利,使他的恶性不敢爆发,通过因势利异分权制衡,公司中三权鼎立,互相抑制,对公司的每个领导和员工,都要有可操作性的监督和激励机制,即使亲朋好友也不能例外,制度、法律无情。
防化和刁除公司蛀虫,减少意外的人为的损失,进行全员普法,普及本公司相关行业法律知识,加强并完善内部制度建设及内部约束的合同,才能依法治司。

六、中国加入WTO使广大公司企业更加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大大拓展,在与外国公司谈判中,中国企业需要熟悉世贸组织规则的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或代表中国企业参与谈判,一旦发生应在外国审理的中国企业与外国公司的经济纠纷,中国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也可以非律师身份代表中国企业到外国参加诉讼。
WTO既是经济规则,更是法律规则,入世后的中国市场逐步成为开放、竞争、平等、透明的市场,会有更多 的国内外竞争者在中国市场上进行公平、平等的角逐,参与市场竞争的规则逐步成为国际通行规则,市场公司进行经济活动必须受国际规范的调整,须臾离不开律师提供各项专业法律服务。
十大领域的对外开放,电子商务、海事海商、金融保险、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BOT、特许经营和大型项目招标投标、IT业等高新技术领域的兴起,涉外法律服务必大大增加,涉外法律业务成倍甚至成几何级数增长,中国律师的社会地位将大大提高。

七、我们生活的时代,二十一世纪将是全球一体化
我们生活的时代是大变革时代是转型时期,从人治走向法治,从专制走向民主,从保守走向开放 ,从市场经济走向知识经济,全方位震荡,我们的社会是很新奇的社会,生活在这样的时代,应该感到幸运,我们的思维方式也要随之改变,这就需要洗脑子。
为什么洗脑子?因为脏了,大脑里充满了误区,走出误区,就需要洗脑,误区从某些错误狭隘的教育而来。它误导人们走向误区,有的教育的思维太狭窄了,既要讲爱国主义,又要讲国际主义,单纯的爱国主义教育不应成为束缚我们思维的障碍。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世纪,中国加入WTO,有利于促进中国与世界经济的交流和大融合,知识经济的结果是全球一体化、网络化,地球显得越来越小,全世界都可以在网上交朋友,不用在公园约会,你愿意怎么找就怎么找,古代很多观念在现代都不实用了,未来的世纪国家观念越来越淡化,国与国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人与人之间都可以在网上交流,地球都变成一个村,成为地球村。单纯讲爱国主义而不讲国际主义是给自己划地为牢,是狭隘教育,面向未来,未来是一体化,是融和不是分裂,面向现代化是面向知识经济的现代化,单纯的爱国主义观念是有局限性的,蔡元培讲:教育是为全人类,为整个世界。

八、中国法律的特殊性
中国是一国两制,三个法系,四个法律区域的多元格局。香港是英国式,澳门是葡萄牙式,台湾学日本、德国,大陆受苏俄的影响。在中国现今是制度外形西方化——制度引进,西方法律价值观念受排斥,加入WTO后,有些观念开始引进。


九、常识错误将会带来很大的错误
由于是常识性问题,若没有人指出,这种常识错误,是会常常被我们忽略,却常常考虑不到自己的观念有错误,这种常识错误的误导下,将会带来潜在的很大的错误,下面指出几个带有常识性的错误观念。

十、法治与法制不同,我们很多常识性的提供值得注意。
可以指出法治应是“治”而不是“制”,是法律下的统治,法制是中国人自己发明的东西,它与现代法治根本不同,洁治是与人治相对而言的。董必武曾就“法律与法制”有所论述,他说:“法制化这个提法是西方文化的中国化”,我们扭曲了法治的本意。

十一、“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否就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国古代也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国王犯法与谁同罪?法律都是国王(皇帝)制定的,叫王法。国王会不会犯罪?全国人民的权力都集中在国王手上,他如果为所欲为,会不会危害社会?国王有至高无上的生杀大权,他如果纵容王子、王孙,那么“王子犯法还能与庶民同罪”吗?所以是对下不对上的平等,所谓的平等促长了封建专制,形成了高度集权。中国古代既无民主,那来法治?从这个意义上讲六百年前英国的君主立宪是很有意义的,他们专门为君主制定了一部法律,一部宪法,君主也得依法办事,若为所欲为也可能会犯罪被弹劾。


十二、中国古代有没有法治思想?
在中国历史上,古代没有法治思想,儒家思想统治中国几千年,儒家前提:国王治国是可以,只是国王的品行要好。法家提出国王能否取信于天下,一定要制定法制,遍行于天下,不在自己的品行,而在法律,通过法律,一个国王治国没错,要以法取信于民。这些是封建专制者统治方法手段之争,法家最高提出“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根本没有国王犯法与谁同罪之说。法家、儒家都拥护人治,他们对人治没有提出异议,本质与西方法家的依法治国的法治不同,法治是由西方的亚里士多德提出来的,一个国家都依法了,但国王不依法就不是法治,国王比全国人民加起来的权力还大,如果他为所欲为,必然破坏法治、祸国殃民。

十三、依法办事就对吗?
依法办事就对吗?那要看法律是否正义,不正义就不对。关于法治理论,亚里士多德曾说:首先,已有的法律要得到很好的执行;其次,已有的法律必须是良法。法治是个价值概念,坏法律的实现是干了大坏事,法治反对恶法亦法,法治是追求正义的前提下才依法办事/若不讲法律正义而只讲依法办事,哪怕法律不正义也要执行?根本不管法律好坏就去维护,这是专制,这种这种暴力、强制、专制如同法西斯对人类的迫害,希特勒也搞“法治”,依法治国,其中的《消灭德国人痛苦法》等,如依法办事,就要依据该法律严格地杀害、迫害犹太人,搞种族灭绝,这是不讲人道的法,不正义的法律。日本军国主义者也制定了一些非正义的法律,日本军人都依这些非正义的法律杀害数千万中国人,他们自称依军法行事没有罪,实际他们灭绝人性犯下了滔天的罪行。
依法办事必须是依正义的法律办事,是正义之下的法律秩序,是理想的目标追求。

十四、转业军人是应该分进医院还是法院
军人在中国是崇高的职业,但军人转业时的安置,却面临难题,多年来有大量的转业军人分进了法院而没有分进医院,据说医院看病,做手术等要专业知识,而搞法律就不要专业知识。
詹姆斯一世说:“我听了当事人一方之言,我还听上去有道理,但当我听了另一方的发言后,我就搞不清楚到底谁有理了,另一方似乎同样也有理,由此可知法官是要有专业知识的人才能胜任的。
法盲担任法官,嫌疑犯的人身自由和生命成了儿戏,大量冤假错案不可避免,错不在转业军人,而是全社会法律意识不够。

十五、法律正义与程序公正
自然法是西方法律思想的主线,自然法即自在之法,没人制定,本身就在,它存在于宇宙之中,是高高顶在人头上的法。自然法是永恒的法,必须绝对服从,它是检讨人定法是否合理的标准。人定法必须符合自然法,否则必损。人应归顺于自然法。
自然法代表正义,是正义之法,自然法至上,即正义至上,人制定的法以自然法作为评判原则,恶法非法,法律至上,法治都是从自然法中出来的,人定法是次要的,人类永远只能接近自然法,从柏拉图到黑格尔,以自然法作为至高无上的法律,提出了天赋人权、社会契约、公立主义法学、法治等观念。
当代法学将传统与现代相结合,追求和平、民主、自由、进步、人权,追求共同理想,法律讲正义,代表人类的大感情。法律又是无情的,它凭什么值得人尊重?因为法律代表道德正义,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有人格,代表良知,是宇宙之魂,法律不能产生信仰,法律是自然规律,是高悬于人之上的利剑,充满正义的感情!
法律价值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代表正义、良知、道德、自由、人权、民主。法治国家的国民,谈起法律就眉飞色舞,法官、律师是高尚职业。
法律正义的前提下就有了法律至上,权力服从法律,法律是不会说话的国王,法律外再没有权力至上。法律至上的根据是:1、法律正义,获得人们服从;2、法律的普遍性,普遍正义,法律追求的法律正义是普遍的,反对个别正义,反对个案处理,反对一切特殊处理,大义灭亲,法律从大情理上讲,普遍正义使个别案件不能宽容,一旦法律有例外,个别例外就伤害整体。
法律强调程序正义,可能要伤害个别人,因为法治并不是万能的,两害相权择其轻,法律讲的是普遍程序,程序正义,司法公正主要是程序公正,程序正义了,人的权利才得到保障,程序不正当,实体追究就缺乏合理性,一切不合理的现象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就可以合理存在。

十六、法治的必然性与依法签订合同的重要性
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决定了法治的必然性,它不取决于人为的自愿,而是具有客观必然性,法治不可避免。商品经济满足法治价值的培养,对人性的判断是纯理性的判断,在商品经济下,使任何人无法掩饰人性恶的一面,只要人类一进入市场,人类的天性就会暴露,只要是做买卖的人,第一是追求利润,主观为自己,对人肯定是不信任的,否则要合同干什么?合同是对人性善的根本否定,如亲兄弟明算帐,生意归生意,朋友归朋友,不建立在人与人信任上,而是建立在法律上,强调意思表示要真实。
商品经济社会里,反对重在参与,想体验一下生活,在商品经济的海洋中,就要先学会游泳,不谈钱白不谈,商品经面对每个人的缺陷,但不能过份,不能超过法律,在法治社会里不违法就是合法的,法律以外没有标准,法律以外没有是非。


B、法律顾问常识

一、请得起员工就请得起法律顾问
  有人担心请法律顾问的费用太高,这种担心是多余了,“请得起员工就请得起法律顾问!”对私营中小企业,只要求按公司聘请一名员工的平均工资待遇付费即可。对一个公司而言,多一名员工与少一名员工无所谓,对企业影响不大,而公司一旦聘请律师担任了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其作用就大不一样了。
  律师既可以为公司处理各种法律事务包括:审查和起草合同,参与谈判;进行商务调查;协助追债;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律师函;接受委托代办诉讼或仲裁案。此外,我还可以为公司出谋献策;协助攻关;疏通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如:工商、税务、银行、公安、法院、检察院、海关等等;甚至还有可能为公司介绍意外的好生意。
  律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作用和价值,远远大于一名普通员工,甚至有可能仅仅因为一个合同在法律上把关得好,就可能获得超过聘请法律顾问费用的利润。随着中国加入WTO,在法律日益增加的现代社会,一旦掉入他人合同的陷阱中,损失就大了。
  以前合法之事,现在不一定合法了;今年法律未规定之事,明年可能又有法可依了。杜绝违法,防患于未然,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企业,是有远见的企业!是有更大成功希望的企业!!
  祝贵公司合法生财,生意兴隆,财源滚滚!

二、让法律为企业服务是企业长盛不衰之策
  市场经济大发展, 国际经济一体化,决定了中国必然走向法治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每年都有部分旧法律被修改,又有更多的新法律公布实施,法律法规日新月异。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更加要求各公司、企业依法运作,与国际法律接轨,遵循国际交易惯例及国际法律规则运行,不懂法律就很容易在法律上栽倒。
  过去好赚之钱现在不一定还好赚;去年不违法之事,今年法律有了新规定,可能会违法,甚至犯罪!以前不懂法,偷税、逃税没有被追查处罚,自以为平安无事了,其实违法犯罪只要在追诉时效内,即使事隔多年也随时都可以被追查追究。
  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作指导,就能在新法实施之前或有关部门追查之前,运用法律方法主动将该补交之税费补齐,该补办之证件、手续补好,合法经营,可免除倾家荡产,违法犯罪之恶果。
  有部分人凭一时的机遇和胆量,成了“百万富翁”,若继续不懂法又不重视运用法律为事业保驾护航,迟早会在法律上出问题。有人又变成了穷光蛋,更有人为此进了监狱,前车之覆,后车之鉴!
  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让法律为企业服务,才是企业长盛不衰之良策!

三、转型时期企业更需法律顾问保驾护航
  目前我国正处在大改组大变革的转型时期,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社会风气也很特别,由于种种原因,使我国出现了一些异乎寻常的现象,比如:有人认为一方面一些干部可能有贪污受贿的现象;另一方面,一些企业(负责人)则可能有偷税、行贿等现象。从情理上讲,法不责众,全部追究责任显然是不现实的,但具体到少数单位、少数人,则是随时随地都有可能被查处追究,甚至被判刑严惩。
  许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不知道自己的某些行为将要或已经依法构成了犯罪,或者虽感知到一点,但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本身不懂法,又不重视法律,没有法律顾问提醒自己哪些事情不该做,不能做,而一旦做了,被查处后问题将会很严重,有人可能被判刑,有人则连性命都难保得住了。我国新刑法增加了一百多个新罪名,许多人至今还不知道。
其实有些在事发以前还是可以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弥补的,或者主动做好罪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从轻情节之事。最好的建议是,在作出重要决策前,自己把握不定时,咨询律师或聘请的法律顾问作参考,让自己的前途充满光明。

四、法律顾问服务理念
   法律服务的主要功能已不在于顾问单位发生纠纷、损失后进行亡羊补牢式的诉讼救济,而在于为顾问单位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超前的、防患于未然的专业化法律安全保障体系,依法规范经营管理,实现法律控制,最大限度降低顾问单位的法律风险,避免纠纷、损失的产生,作好顾问单位的法律“保健医生”,实现优质、高效、诚信、勤勉、尽责的法律服务,视顾问单位的合法利益为至高无上。
  另一方面,及时审查清理出顾问单位已有的法律问题隐患,提出完善的法律意见,清理出需要及时依法处理的法律事务,保障顾问单位的利益和诉讼时效,提出妥善的纠纷解决方案和补救办法。

五、法律顾问优质服务内容
  一、全面审查清理公司对内、对外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将审查出有隐患的合同清理出来,提出法律意见
  三、及时修改、补充合同,制订出一系列公司对内、对外的标准格式合同,供公司、集团各部门合法有效地使用。
  四、清理出需要及时追款的合同业务,列出追款方式及时间表,确保诉讼时效及公司、集团效益。
  五、为公司上层领导提出与本集团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最常用的法律条款。
  六、为公司中层干部提供应知会的法律、法规及最常用的法律条款。
  七、对公司中层干部定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宣讲。
  八、为公司内部法律纠纷进行调解
  九、提供金融法律事务服务;
  为贷款、抵押、担保、融资租赁、债务重组等业务提供法律咨询、草拟、修改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就法律解释、遵循、风险控制及转移等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十、提供房地产法律事务服务:
  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出让、出租、抵押、房屋买卖、拆迁、租赁、抵押、物业管理等领域提供法律服务。
  十一、提供公司法律事务服务:
  为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其规范化、公司收购、兼并、破产、清算等提供法律操作服务。
  十二、提供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
  为公司设计并实施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转让、许可方案,对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展开法律调查、起诉,实现索赔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
  十三、提供贸易法律事务服务:
  代理进行商务调查、谈判、起草法律文件、催索欠付款项,提供合同、贸易单证见证及贷款、保证金信用保管等服务。
  十四、提供专业资信调查(该项内容另外收费);
  利用先进快捷的国际终端及国际、国内信息网,依照客户不同需求展开内外企业机构资信调查,并可根据不同的特殊需求开展国内外专项调查。


  
  服务方式:根据需要随叫随到(随时答复) / 坐班
  一、提供法律咨询:
  以口头解答、书信解答、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洽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就相关法律、法规、经营问题提供具体法律意见。
  二、代书
  起草、修改各类法律事务文件及诉讼文书。
  三、商务调查:
  对房地产、租赁、贸易、公司、金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技术转让、合资、合作等项目所涉及的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及合法性 进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
  四、代理仲裁、诉讼、执行。(此项另按执业律师办案收费标准的80%优惠收费):
  代理公司经济、民事、行政、劳务纠纷;
  代理公司仲裁案件;
  代理公司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五、律师见证:
  依照法律规定对法律行为、法律文件、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见证。
  六、审查、清理、修改、补充合同、提供标准格式合同。
  七、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C、实用企业维权法律事务之一 合同签定与债权债务

(若需详细内容敬请在留言板处留言)
目录
1. 什么是合同?
2. 合同与债有何关系?
3. 什么是格式合同?
4. 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
5. 哪些情形下,不宜采用口头合同?
6. 合同中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7. 订立合同一般经过哪几个阶段?
8. 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何规定?
9. 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10. 用传真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如何确定?
11.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12.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是否一定不成立?
13. 合同书没有签字盖章是否一定不成立?
14. 格式合同中的哪些条款无效?
15. 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16. 未成年人有权订立合同吗?
17. 什么叫代理?
18. 哪些合同不能由他人代为签订?
19. 哪些合同的效力处于未定状态?
20. 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台同是否有效?
21.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行为是否有效?
2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理人或负责人的越权行为是否有效?
23.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是否一律无效?
24. 哪些情形下合同无效?
25. 如何认定欺诈行为?
26. 如何认定胁迫行为?
27. 合同中的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28. 当事人由于重大误解而签订合同事后可以翻悔吗?
29. 什么是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30.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数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发生争议的,怎么办?
31. 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如何确定违约责任?
32.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的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是否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33. 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债务吗?
34. 债务人可以部分履行债务吗?
35. 债务人不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该采取何措施?
36. 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应采取何种措施?
37.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姓名、名称的变更会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吗?
38. 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吗?
39. 合同在哪些情况下终止?
40. 何谓债务的免除?免除有哪些要求?

41. 什么是合同的解除?
42. 在哪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43. 如何解除合同?
44.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有何区别?
45. 什么是合同后义务?
46. 什么是违约责任?
47. 违约情形有哪几种?
48. 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守约方应该怎么办?
49. 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符的,如何处理?
50. 什么是定金?
51. 定金与预付款有何区别?
52. 合同关系仅受《合同法》调整吗?
53. 什么叫合同的解释
54. 什么是合同争议?
55. 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有哪些?
56. 运用仲裁途径解决合同争议有哪些优点?
57. 因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是多长?
58. 什么买卖合同?
59. 什么是分期付款买卖?
60. 什么是凭样品买卖?
61. 什么是试用买卖?
62. 什么是买回买卖?
63. 《合同法》对招标投标买卖有何规定?
64. 《合同法》对拍卖有何规定?
65. 什么是供用电合同?
66. 什么是赠与合同?
67. 赠与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
68. 什么是借款合同?
69. 租赁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
70. 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71.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负有哪些义务?
72.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有何规定?
73. 如何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74. 什么是承揽合同?
75. 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
76. 如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77. 什么是运输合同?
78. 什么是多式联运合同?
79. 什么是技术合同?
80. 什么是技术开发合同?
81. 什么是技术转让合同?
82. 技术咨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负有哪些义务?
83. 技术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负有哪些义务?
84. 什么是保管合同?
85. 什么是仓储合同?
86. 什么是委托合同?
87. 《合同法》关于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有何规定?
88. 什么是行纪合同?
89. 什么是居间合同?

 

D、实用企业维权法律事务之二 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

(若需详细内容敬请在留言板处留言)
目录
1.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原则和内容是什么?
2. 企业不签订集体合同是不是违法行为?
3.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是否属工伤?
4.承包人能否开除原单位职工?
5.违约离职应否赔偿损失?
6.提前解除合同应否付违约金?
7.厂长能否擅自要求延长劳动时间?
8.企业如何正确行使违纪职工处理权?
9.企业裁员有哪些法律规定?
10.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法院应否受理?
11.建筑工程层层转包,遇工伤事故如何办?
1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几种法定情形?
13.工资中含有加班费吗?
14.技术人员可以业余兼职吗?
15.未签合同发生工伤怎么办?
16.单位是否有权索要培训费?
17.企业收取“风险抵押金”合法吗?
18.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1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20.不签合同可任意克扣工资吗?
21.工作失误造成单位损失可扣发工资吗?
22.哪些情况下可以辞退职工?
23.哪些人能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4.企业破产,谁来支付欠付劳动者的工资?安置费如何支付
25.延长劳动时间的工资报酬如何支付?
26.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是什么?
27.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28.在哪些情况下,职工发生死亡和负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E、证据指南

一、房产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1、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其他证据
2、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 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3、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许可证;
(3)房屋租赁合同;
(4)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5)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凭证;
(6)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7)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中渔利的证据;
(8)其他证据;
4、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4)房主收回房屋后的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5)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6)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7)其他证据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资料,如身或户口本等;份证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基其他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普遍适用于各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1、房地产买卖合同
2、房地产销售许可证
3、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
4、房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
5、房屋交待时间的证明。

三、当事人还应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交仅适用于某类案件的证据。
(一)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方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
1、购房方受到损失的证据;
2、售房方以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为由提了抗辩的,应提供气象、地震、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等。
(二)因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购房方要求地交付延期违约金的。
1、售房方通知购房方办理产权权转移登记和办理〈房地产证〉的证明;
2、售房方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证明;
3、房地产证或产权转移登记的电脑查询单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示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三、商事案件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1、买卖合同纠纷
(1)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线、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口头合同的证明;
(3)变更、补充原合同、协议的有关变更、补充材料的证据;
(4)发货票及其他交货凭证;
(5)运输证明;
(6)验收记录
(7)付款凭证、收款收据(条)或有关证明已付货款、尚欠货款的材料;
(8)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或当事人双方商定的技术资料;
(9)国家、专业、企业或当事人双方商定的技术资料;
(10)记载封存样品日期、方式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及样品;
(11)质量检验、鉴定资料;
(12)逾期交货、逾期提货、中途退货、包装合格(或不合格)有关材料;
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经要及资料、图表;
(2)提供建筑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证明其合法主体资格的有关证据;
(3)工程预算、决算书
(4)拨付、收取工程款凭证;
(5)施工图纸;
(6)施工记录
(7)发包方供应材料和设备的证明;
(8)承包方采购材料和设备的证明;
(9)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10)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
(11)国家机关的有关文件;
(12)其他证据
3、承揽合同纠纷
(1)合同及有关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
(2)交(提)定作物的证明;
(3)交付、收取定金或预付款的凭证;
(4)交付、收取定金或酬金的凭证;
(5)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证明;
(6)使用承揽方原材料的证明;
(7)承揽方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工艺水平的证明;
(8)定作物质质量证明;
(9)有关机构对定作物或项目质量的检验证明
(10)定作物或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标准;
(11)封存的样品及有关材料;
(12)包装不合格及由此造成的定作物毁损、灭失的证明;
(13)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
(14)其他证据

4、运输合同纠纷
(1)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
(2)货物运单;
(3)运输管理部门的结算四联单;
(4)交付、收取运费凭证;
(5)货损情况记录;
(6)运费计算标准;
(7)其他证据。
5、仓储合同纠纷
(1)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文、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
(2)货物入库交接手续
(3)交付、收取 保管费凭证;
(4)货物验收资料
(5)货物验收报告;
(6)保管方未按规定接货的证明;
(7)存货主未按规定入库的证明; (8)暂存期间发生损失的费用的证明;
(9)由于货物验收不当或超期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明;
(10)因保管或操作不录造成包装毁损、货物损坏的证明;
(11)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证明;
(12)因货物出库不当造成实际损失证明;
(13)货物列值或残件的证明;
(14)货物损耗、磅差的国家或专业标准
(15)货物包装的国有或专业标准
(16)其他证据

6、借款合同纠纷
(1)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4)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5)还款通知书
(6)还款付息凭证;
(7)利息计算明细;
(8)利息计算的依据;
(9)其他证据

7、承包合同纠纷
(1)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及公证书;
(2)承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承包方或发包方投资、提供设备的证明、清单;
(4)上交、收取利润的证明;
(5)企业财务帐目;
(6)企业生产记录
(7)有关拖欠承包金、侵犯承包权或其他违反合同行为的材料
(8)交纳风险抵押金(物)、承包金或其他费用的有关单据和手续等; (9)转让合同、协议
(10)解除合同有关材料;
(11)各极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文件规定、处理结论;
(12)其他证据

8、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1)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及公证书;
(2)租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书;
(3)租赁经营前企业清产核资、债权债务的明细表;
(4)交纳、收取租凭费的证明;
(5)企业财务帐目
(6)企业生产记录
(7)解除合同的有关材料;
(8)各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文件规定、处理结论
(9)其他证据

9、票据收益纠纷
(1)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
(2)关于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一定的票据金属、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点、收款人名称、出票地点、出票人签章的证明;
(3)票据因被盗、遗失、被他人使用的有关材料;
(4)有关开户银行、证券交易所的地点以及有关交易规则等;
(5)拒绝证书;
(6)其他证据


四、知识产权案件举证目录
1、权利凭证
(1)涉及著作权的纠纷
A、作品(包括未发表的)手稿、原件、原著、创作素材、史料;
B、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提交软件源程序、目标程序及文挡;
C、著作权证明文件(包括计算机软件登记证明文件及伤口发表的报刊、杂志、图书、网页等); D、合作的作品提供合作创作的协议等证据;
E、证明作品完成创作时间的证据;
F、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
G、其他证据
(2)涉及商标权的纠纷
A 商标注册证书、商标公告、续展注册证书、商标权人变更名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商标权属的证据;
B 转证注册商标合同、商标行政部门登记公告文件;
C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许可的类型(独占、排他、普通),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单独起诉;
D 支付转证、使用费用的支付凭证;
E 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文件
F 其他证据
(3)涉及专利的纠纷
A 专利证书
B 专利操作范围(提供经专利机构检索的权利要求、说明书、附图及图片,实用新型忖利还须提检索报告);
C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公告;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还应当提供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D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提供专利权登记和公告文件;
E 专利年费交纳凭证;
F 实施专利使用许可的,提供证明许可类型的证据,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单独起诉;
G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如欲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并提交有关材料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 H 其他证据
2、侵犯证据
(1)被告侵权的时间、地点和证据,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供证据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2)原告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法院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比例,将充分考虑到当事人履行举证义务的程序,如果不能有效证明自己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即使被告的行为被认定侵权,原告也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而且不排除在承担一定比例的诉讼费用。



五、民事案件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1、婚姻纠纷案件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证据
2、继承遗产纠纷案件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户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领先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0)其他证据
3、抚育费案件
(1)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
(3)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
(4)子女医疗费用票据;
(5)子女学习费用的票据及有关证明
(6)其他证据


4、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
(1)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3)各自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
(4)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5)其他证据
5、赡养纠纷案件
(1)被赡养人的身体、经济、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2)子女对被赡养人的赡养情况的证明;
(3)子女各自的收入、居信等情况的证明;
(4)其他证据
6、债务纠纷案件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7、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其他部门处理纠纷的相关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等);
(5)要求赔偿丧葬费或生活费的,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丧葬费凭证。
(6)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发货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等);
(4)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5)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6)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9、因饲养动物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关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证明;
(2)受害人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3)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4)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5)其他证据


10、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1)产品原物、遗物物或照片;
(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产品的票据、信用卡、保修证);
(3)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4)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5)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按时完成负有责任的证明;
(6)其他证据
11、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1)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
(2)受害人爱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表等级、有关照片等);
(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和误工收入的证明、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住宿费单据、车船票等)。
(4)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抚养人情况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5)其他证据

12、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6)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有关规章制度;
(7)职工违章违纪的证明;
(8)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9)用工单位支付培训费凭证;
(10)职工必须服务期限规定;
(11)其他证据


13、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出工人员名单;
(6)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和脑应得工资额的证明。
(7)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证据。
14、因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
(6)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7)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8)其他证据
1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
(1)申请人国籍证明(户口本、护照等)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作出判决(调解)的法院出具的判决(调解)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4)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该外国公证部门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5)作出判决(调)的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


六、继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出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公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法定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3)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继承人抚养以外的对被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2、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应提出如下证据:
(1)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2)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3)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书。
(4)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提应有关录音带外,应提供两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5)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三、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示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示金额的计算清单。



七、行政、国家赔偿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1)原告、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
(2)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3)行政案件应提交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被行政处理行为的过程证据材料,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4)申请本市基层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应提交基层法院赔偿决定书及证明收到该决定书日期的证据或向基层法院递交赔偿申请的证据;
(5)不服市公安局、安全局、检察院的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应提交上述行政机关的赔偿决定书及证明收到该决定书日期的证据或向上述行政机关递交赔偿申请的证据。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1)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应引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由;申请撤销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裁决的,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法定情由;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被申请人近期工商登记单;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仲裁裁决书原件;
(5)证明收到裁决书日期的材料;
(6)仲裁协议或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的复印件。


八、执行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应写明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属(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2)申请申请执行依据为中院判决、调解书、裁定书的应当由跟案书记员签字证明生产时间,申请执行依据为省高院二审判决、调解书、裁定书的,应提交所有当事人签收二审判决文书的送达回证,以证明生效时间;申请执行依据为仲裁裁决的应提交仲裁委出具的生效证明材料。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交由立案人员核对;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份证明。
(4)申请执行人为香港法人的必须提供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注册选题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中心转递的公证材料(由董事会决议、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组成)。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律师应提交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在律师所致法院函。 (5)填写表格(法院提供给申请人的),包括审批表(内含可供供执行财产状况表),不能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只进行备案登记,暂不进入执行查证程序。
(6)被执行人近期(半年内)工商信息查询单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



九、申诉、再审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或再审申请书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复印件及律师所致法院函;
(4)生效裁判文书
(5)证明收到上述裁判文书日期的材料
(6)新证据
十、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三、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1、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
2、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医疗专家意见。
四、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的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十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以交警部门已经向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责任认定书为前提;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所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提供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
四、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
1、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报告。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用住宿费发票等。
2、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3、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十二、申请仲裁需办理的手续
主、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1)促裁申请书原件一式五份(如有两个以上被申请人则增加相应份数);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A: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如有邮政编码、电话、电传、电报号码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也应写明);
B、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C、案情和争议有点;
D、申请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伸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每份仲裁申请书均应附具包括仲裁条款在内的、已编号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可以是复印件,原件在开庭时携带供查证)。
(3)公司营业执照或商业注册证明复印一式五份
(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五份
(5)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则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委托仲裁主任选定仲裁员一人。
三、按秘书处的缴费通知预缴仲裁费用和其他实际开支费用。



F 十三、广东巨龙律师事所法律顾问聘请合同

( )巨龙律顾字第 号
甲方:
乙方: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如被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另派律师接替其职务。
二、乙方律师担任甲方顾问的期限为__________年,时间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甲方认为需要继续聘请,应在期满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再行协商续约。在此期限内甲方不作任何表示,到期则本合同终止。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1、为甲方业务活动和内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2、协助或代理甲方参与经济合同和其它经济活动的谈判、签约。
3、草拟、审查、见证各类合同和协议书;草拟、审查甲方提供的其它法律文书;
4、代理甲方参与各类经济纷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5、代理甲方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对甲方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法律顾问对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承担保密义务;
7、法律顾问在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各项法律事务时应认真履行律师职责,遵守律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依法为企业提供法律帮助,不得从事不利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四、甲方保证对其聘请的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或其它便利。法律顾问受甲方委托或协助甲方出差时,其交通住宿、旅差补助等办事所需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五、根据“律师收费标准(暂行)”规定,并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法律顾问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
六、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各类经济、行政纠纷的诉讼、仲裁,就有关重大事项出具正式或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做重大合同见证等法律事务,甲方应另行支付律师费,乙方应比照同类标准优惠收取。
七、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法律顾问费应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收取的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议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约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十四、广东巨龙律师事委托代理合同
( )巨龙律代非讼字第 号
委托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下称乙方):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决定委托乙方依法承办本协议约定之非诉讼法律事务。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所委托法律事务的承办人。
二、委托法律事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必须客观全面地提供有关资料,依约交费。资料虚假、未知约交费时,乙方得单方终止本协议。因资料、文件不客观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必须认真负责,严守职业道德,依法办理法律事务。
五、依据律师业务收费标准,经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人民币__________,办案费人民币__________。支付时间及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协议履行中,甲方非依第四条约定终止合同时,乙方所收费不予退还,乙方非依第三条约定终止合同时,应退还所收费用。
七、律师为办理本协议法律事务所需的差旅费、鉴定费、翻译费等必须开支由甲方另行支付。
八、乙方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九、乙方代理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致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签字之日至____________________止。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乙方: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 职务,我单位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附:单位地址:
电话:
附:代表人住址:
电话:
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十五、授权委托书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我一案,现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委托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为我方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代理权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至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年 月 日



十六、授权委托书(之二)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____因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单位:(盖单)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
代理人: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代理人: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注:
1、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说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方有效。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2、诉讼代理权限发生变更和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律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3、此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委托人存查,一份由委托人交由受委托人递交人民法院。


十七、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用)
委托单位
名称
委托所在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受委托人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职务
地址 电话
现委托: 在我单位与 一案中,作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委托权限 签名
委托权恨 签名
代为承认诉讼请求 申请回避
代为放弃诉讼请法语 提供证据
代为变更诉讼请求 反驳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 进行辩论
提起反诉 申请执行
进起上诉 代收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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